不战而胜的代理词

作者:刘治成2012-01-1119:01:46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我的代理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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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不战而胜的代理词 注:本案开庭时,因被告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中途退庭。该代理词未在法庭上宣读(交给审判长)。近日付瑞琴告诉本代理人,法庭未对此案判决,她也没有归还原告一分钱,被告将所扣押她的所有证件全部退给她,并且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因此称本代理词为不战而胜。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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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战而胜的代理词

       注:本案开庭时,因被告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中途退庭。该代理词未在法庭上宣读(交给审判长)。近日付瑞琴告诉本代理人,法庭未对此案判决,她也没有归还原告一分钱,被告将所扣押她的所有证件全部退给她,并且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因此称本代理词为不战而胜。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法律规定,我受本案被告付瑞琴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我所掌握的证据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希望法庭采纳。

       一、本案原告与案外人涉嫌诈骗

      据原告起诉状称,2010年12月18日,经王振华、石付强(原告叔父)等人( “等人”实际代替的是一个不能省略的人物李美娜)介绍,我借给被告现金70000元,并约定月息五分。后经石付强、被告同我协商,石付强从此款中借20000元……被告将一处土地使用证抵押给我。后被告偿还我本金30000及利息5000元。之后因被告拒不还钱,我又押被告两个土地使用证,被告仍不还钱,请求法院支持我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何在诉状中要隐去本案中最重要的人李美娜的名字?据被告写的答辩状和控诉书称,王振华、李美娜(二人均为执业律师)石付强及石国锋(原告)四人,以帮被告贷款为名,与之签订虚假的借款协议,骗取其一处宅基地的土地使用证。他们称,李美娜能帮助被告贷款几十万,但需要送礼,于是她从七万元(除去石付强取走二万元剩五万元)中拿四万元(原告诉状所称“后被告还我本金30000元及利息5000元即是李美娜归还的),被告出具七万元借据而实际到手的钱是一万元。

      二、原告在光天化日之下抢夺被告财物。

     原告诉状所称,“因被告不还钱又押被告两个土地使用证。”其实际事实是:石付强说要用被告的冷库的土地使用房产证作抵押借给被告十万元。2011年5月21日下午三点,被告与王宗修(证人)一同去驻马店找石付强,在驻马店长途汽车站东门口,当被告拿出房产证和土地证时,被突然冲出的石国锋(原告)抢走,他们叔侄可能是合谋。被告当时报了110,但至今未得到处理。

     三、本案应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理的;

     本案因涉嫌诈骗、行贿、抢夺犯罪,应当先行查清。

      本案原告与王振华、李美娜、石付强是否构成犯罪,其证明责任在侦查机关,人民法院没有刑事侦查权,因之本案应中止审理,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代理人   刘治成

                   2011年9月15日 

本文作者:刘治成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iuzhicheng.blogchina.com/123697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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