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贼喊捉贼,竟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2018-03-06 12: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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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贼喊捉贼,竟然得到法院的支持!

原告周京生诉被告刘庚财委托合同、合同转让纠纷一案,原告周京生诉称,原告承包了广东省佛山市官窑镇新建豪大酒店的内部装修工程,委托被告管理并签订《合作合同》但被告将结算到的工程款自行开支,节余款占为己有,工程结束后又将原告工地上大部分工具运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占用的工程款8万元;返还木工机械工具116件(套)。

江西省赣县人民法院(2006)赣民二初字第24号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5年2月28日,原告周京生承包了广东省佛山市官窑镇新建豪大酒店内部的木工装修工程,……原告周京生在装修过程中,与新建豪大酒店派驻工地的施工人员发生矛盾,……2005年7月5日,原告周京生带被告刘庚财到新建豪大酒店,与新建豪大酒店 协商,提出将工程转给被告刘庚财,得到新建豪大酒店业主的同意,原告周京生、被告刘庚财在周京生与新建豪大酒店业主梁占雄原来的《承包合同书》上都签了字,从7月5日开始新建大酒店内部的木工装修工程承包给被告刘庚财,工程款也由被告刘庚财结算。签字的《承包合同》原、被告以及新建豪大酒店都持有一份。

“另查明,2005年农历6月15日,原告周京生以复印为由从被告刘庚财处拿走双方签有字的《承包合同》,之后没有还给被告刘庚财。”

由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根本不是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以非法手段拿走工程的发包方、原告、被告2005年7月5日签订的工程承包转让合同(包括工程价目表)而拒不归还,使得被告承包的工程至今不能结算,而且不知道原告是否已经非法的与发包方结算,原告严重侵犯了被告的合法权益却恶意诉讼起诉被告,实乃贼喊捉贼。本案显然是原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撕毁工程转让合同,企图侵吞被告工程款的恶意诉讼。案由只能是单纯的合同转让纠纷。

该判决还认定原告持有2005年7月5日签订的工程 转让合同而拒不提供。判决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规定:‘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依据该规定可以推定被告的主张成立”。但实际上该判决并没有推定被告的主张成立:被告的主张成立就不能认定本案是委托合同纠纷,就不能判决刘庚财返还原告周京生工程款五万元整“。因为工程转让合同上由原、被告签字并经发包方同意的条款明确约定:由2005年7月5日以后本工程即由刘庚财负全部承包责任。而2005年7月5日之前由原告承包的工程与被告无关,原告哪里有向被告诉求工程款的理由?

该案判决“驳回原告周京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更不折不扣的证明其要求被告“返还木工机械工具116件(套)”是恶意诉讼。

纵观全案,原告贼喊捉贼,竟然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实在是司法的悲哀!

(刘治成,2018年3月5日,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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