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确实有问题,为何领导不让弄?
2018-12-02 17:5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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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确实有问题,为何领导不让弄?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石刑终字第00456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称,“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灵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张文海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0年4月1日作出(2010)灵刑初字第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告被告人张文海无罪;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于2010年9月17日作出(2010)石刑终字第003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以原判程序违法为由,裁定发回灵寿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灵寿县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灵刑初字第0004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灵寿县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示不服,提出上诉。”该裁定书仍以两次一审采用的证据,仍以证据不足为由,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灵寿县人民检察院第二次抗诉灵检刑抗(2011)4号抗诉理由如下:

一、公诉机关以2010年第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文海故意伤害一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认定被告人张文海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有被害人张示的指控,2009年3月4日晚上,在本村白雪双家门南侧和罗中秋家房后被告人张文海用铁锹柄打其左腿,为了避免张文海再次打他就爬到张书国家的猪圈里呆了一晚上;被告人张文海供认在3月4日后的三、四天听他父亲张兰锁说张示的腿被打断了;证人张书国、张琦证实在3月5日早晨把张示从张书国家猪圈里弄上来时张示说他的腿被张文海打伤了站不起来。鉴定结论证实张示的伤属轻伤,以上证据足以证实被害人张示的伤是张文海所致。

该判决书认定2009年3月4日晚张文海对被害人张示有殴打行为,但该判决对目击证人的证言不予采用,仅从南宅卫生院和县医院的病历记录记载否定被害人张示的伤是张文海所致,判决被告人张文海无罪实属错误。

二、灵寿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1日开庭审理被告人张文海故意伤害一案时存在审判程序违法:

该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张文海无罪所采用的南宅乡卫生院和县医院出具的张示的病历,是辩护人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取得的证据,并且该证据当庭没有经过公诉人和被害人委托的代理人的辨认和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综上所述,灵寿县人民法院以(2011)灵刑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文海无罪认定事实错误,审判程序违法,……特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被害人张示多年来连续申诉,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均驳回申诉,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也通知其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

但被害人张示声称:本案向上级法院、检察院申诉时,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及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接待人员均答复:“案子确实有问题,就是领导不让弄。”这是怎么回事呢?

是否因为每纠正一个错案,就牵涉到领导的腐败问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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