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告民案:官方要求民方接受官方制定的补偿方案拆迁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王映辉,男,1960年6月l2日出生,汉族,成县小川学区教师,住甘肃省成县小川镇小川村二社3号。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江武路中段成县农贸市场。
法定代表人:王珍珊,该管理办公室主任。
上诉的请求事项:
上诉人不服成县人民法院(2018)甘1221民初420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请求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原告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与被告王映辉合同纠纷一案,一审判决称,“原告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的诉讼请求:l、责令被告按成县小川镇农贸市场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成县小川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区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之规定,立即搬出市场规划区;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根据成县小川镇农贸市场拆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成县小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区集资建房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从2016年6月2日开始,所有商户陆续和原告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协议书》。但被告却以种种无理的要求拒不签订协议……现诉至贵院,请判如所诉。
该判决认定:“成县小川农贸市场成立于1988年,隶属于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管理。2004年9月1曰,原告与被告签订《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小川商场南侧新建营业房集资合同》,被告参加集资,缴纳集资款40000元,租赁原告的29号、30号一楼营业用房,《合同》编号为(2004)17号。该《合同》约定:“二、新建营业房使用期限及所有权:营业房建成后,甲方(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按乙方(王映辉)实际占用间数。从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其两万元集资款以营业房费冲减,三十年抵清。其营业房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三、在合同期内,如果按照市场总体规划和发展要求,需随时拆迁或改造的,乙方应积极配合,其房租费按实际占用时间结算。改造后,乙方享有优先租赁权"。
该判决认为,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各方当事人应当诚信履行。以此判决:
一、限被告王映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从成县小川农贸商场南侧新建集资第29号、30号营业房中搬出;
二、原告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成县市场建设管理办公室小川商场南侧新建营业房集资合同》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与被告王映辉按照实际占用营业房时间对集资款进行结算。
上诉人认为:《集资合同》中规定遇拆迁时“其房租费按实际占用时间结算“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该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合同中乙方集资所购买的是房子三十年的使用权以及之后的优先使用权,遇拆迁时甲方应当按拆迁时房屋使用权的价格购回使用权。而不能按当时集资的数额退回乙方。再者合同条款也不得与法律相对抗,被告的拆迁行为,必须遵守有关拆迁的法律法规,本案被告在没有与上诉人达成拆迁补偿及回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断电、断路、断水",在上诉人的商铺前用彩钢瓦给围着堵死,是违反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的。一审判决置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于不顾,枉法判决支持被告违法拆迁。显属认定事实法律错误。
民事案件的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按照自己一方制定的方案执行,显然是不公平。一审判决显系受行政机关干涉,请求二审依法改判。
此致
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映辉
电话:13739392147
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