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岂能为所欲为!?
2019-01-07 10: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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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岂能为所欲为!?


我叫夏邦稳,男,194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白山东路2-5号1-5-1。原籍安徽庐江县。1964年入伍到沈阳军区3125部队117师,65年又调到沈阳军区汽车学校,毕业后留校当教官,且入了党。1970年3月转业到大庆油田。6月我与大庆油田的局级干部王云武、处级干部顾革、田佩玲一起被调到沈阳管道会战工程,我任汽车队长。因为汽车少,用车的人多,得罪了某些干部,竟然遭来牢狱之灾。

一九七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市皇姑区公安机关军事管制小组判决书72刑字43号以“夏犯品质恶劣,道德败坏。一九七二年七月八日晚十时许,以卑劣手段,将女青年侯××骗至北陵公园附近,以语言调逗后,强行奸污,致使被害人精神失常”——几十个字的案情,什么证据也没有!判我十年徒刑。

事实上我与侯××是谈恋爱,根本没有发生性关系,侯××也没有精神失常。我被莫名其妙的关了二十多天“学习班”,被刑讯逼供,强迫承认强奸。一九七二年八月二十四日在单位食堂开了职工大会,宣布对我开除党籍后就把我送到皇姑公安局。一次也没有审问过,我被在公安局里的一个黑屋子里关了几个月。有一天让我签字,说“签个字就放你出去”,结果我签了字就被送到监狱。

我不服判决,一九七九年在监狱里进行申诉被驳回,1981年、1987年、1991年多次申诉均被驳回。但一九八一年皇姑区人民法院给东北输油管理局党委的函已称对我“判刑偏重”,并让我回原单位工作。我在刑满释放后能继续留在局机关工作,还算正式职工,这也算法院对其错误判决的补救,但至今未作出改判。

本案根本不是“判刑偏重”。本案就是冤狱! 2014年4月10日,我委托的申诉代理人南京明邦法律服务所陈斯利律师专程到沈阳市皇姑区法院复制我的案卷材料,法院不准许。陈斯利律师要求见院长,院长在电话里答复叫等着,陈律师等了整整一天,院长溜了。陈律师找了区人大、市人大、省人大,区人大当着律师的面给院长打了电话,还是不准复制,连看也不让看,档案室人员说上面有文件,陈律师问是什么文件,要看看,档案人员又说是口头说的,问上面谁口头说的,档案人员说忘了。看来不知什么人说的一句话就能比法律还管用!

害怕真相,是不准复制卷宗的根源!因为看了卷宗,就一定能断定我是无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而本案根本就是无中生有,没有任何证据!第(四)项“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本案根本没有程序!但各级法院一再驳回我的申诉,专横不讲理!

我出狱后,又遭遇了民事冤案:原告夏邦稳诉辽宁金龙房屋开发有限公司违约一案,1996年5月,原、被告达成口头协议:被告将沈阳市华山路106号140平方米套房以2500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原告。因当时该套房其中64平方米被储蓄所借用了,16平方米的卫生间被公司临时当作仓库。被告让原告先办理该套房其中60平方米的买卖手续。待储蓄所把房屋归还后再办理另80平方米房的买卖手续。因该套房只有一套供水设施,原告先期购买的60平米房屋没有供水设施,被告将该套房中原告未购买部分的卫生间(16平方米)让原告无偿使用并允许原告从该套房的两堵墙上钻孔接通了上下水管线,就证明该口头协议的存在。如果不是约定夏帮稳是买140平方米套房,公司和储蓄所都不会允许其在两面墙上钻孔通水管的。

原告办理该套房中60平方米的购房手续后,经工商部门批准开设了“沈阳市迎仙峰赏月酒楼”。

1997年10月,储蓄所将借用的房屋归还给被告,但被告不但不按约定给原告办理购买手续,反而要原告将已经购买的房屋让给被告当时的经理高英伦的内弟,原告不同意,被告即将原告使用的卫生间供水设施砸坏,将卫生间封死(至今未恢复)逼其就范。原告最终不同意转让已购买的房屋,被告将该套房屋的另80平方米房屋卖给了时任该公司经理的高英伦的妻侄。该案至今二十 年,经我八次起诉,多次再审,法院拒不纠正错误判决。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审一民申字第188号民事裁定书载明,再审申请人夏邦稳的委托代理人田丽慧和于子扉,均是辽宁锦一佳律师事务所律师。我交了律师费三万三千元。

该裁定书称,夏邦稳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夏邦稳的酒店由于金龙公司于1997年12月断了上水下水才被迫停业,也正是由于酒店被迫停业,夏邦稳无法还借款,法院才将酒店房产查封,金龙公司强行掐断上下水的行为产生了两个后果,一个是夏邦稳被迫停业无法还债,一个是房产被法院查封。金龙公司是妨碍经营侵权行为。夏邦稳是妨碍经营侵权行为的受害人。金龙公司的行为给夏邦稳造成重大经营损失,夏邦稳要求其对妨碍经营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合理合法。……”

金龙公司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案再审,夏邦稳委托的两名律师告诉他,未能与法官见面,只是把再审申请书交了。被告未提交书面意见,也未开庭,自然也没有口头意见。本案再审被申请人没有参与。

法院为何不针对申请人的申请询问被申请人呢?被申请人没有答辩,法院就驳回了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在再审中的角色由法官代替了。这样的再审审查不是骗人吗?夏邦稳说:我的律师也没有辩论的对象,我的律师费花的是不是有点冤枉呢?

最令人气愤的是:2001年生效判决判决被告恢复供水,费用由被告承担。但至今未执行。

除此之外,我还起诉东北石油管理局毁坏档案,损害劳动者权益,法院也驳回起诉。

关于我的刑事冤案和民事冤案的申诉,我聘请律师花了20多万元,但他们都跟法官见不了面,我完全处于有冤无处伸的境地。司法已经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

现在确已到了整治司法秩序的时候了。


夏邦稳 电话:13940107059

2019年1月7日

(公民法学家刘治成代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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