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魔爪酿冤案

作者:刘治成2010-03-1315:43:18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我的代理与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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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魔爪酿冤案

题解:铁拳,暴力也。魔爪,非法之手也。

此文是笔者为王汉臣写的申诉材料,但写此申诉材料,不仅是为王汉臣伸冤。笔者曾因政治冤案被判了十五年有期徒刑,坐了五年多的牢狱后平反了。我有一个长久的愿望是在我之后不再有或者起码是少有像我所受的冤枉。但遗憾的,现在看到的却是比历史上任何时候的冤案都多得多!难道我们这个社会只能这样吗?
缘由

王汉臣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到睢县王林派出所任指导员和二00三年四月到高作派出所任所长,均是接任后来任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教导员的沙海峰的职务。沙海峰在王林派出所任职期间收受贿赂,将罪犯李明富私放,在王汉臣任上李明富被抓并判了七年徒刑。沙海峰安排在派出所的一名临时工何某(女,二十岁,与沙海峰关系非同一般)因贪污身份证款,在王汉臣任上被开除。镇政府发现了沙海峰的经济问题,沙也认为是由王汉臣引起。他将王汉臣视为心头之患。王林工商所王新安的儿子王琼二00一年七月抢劫后在逃,曾托人给王汉臣送四千元钱想了结此案,被王汉臣拒绝。二00二年春节期间王琼被王汉臣抓获归案,后被判刑六年。沙海峰以王新安的名义向省、市纪委、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诬告王汉臣“徇私枉法和贪污受贿数十万”。省公安厅责成县公安局纪委组成专案组调查,认定属诬告。但就是这封诬告的“人民来信”,由市纪委批转县纪委信访室后,立即被时任县纪委常委的沙海峰的把兄弟袁帮庆要走,并由袁帮庆亲笔签字查办。就这样,沙海峰写的这封诬告信到上级机关转了一圈最终回到他的把兄弟手中,变成了他们陷害王汉臣的“上方宝剑”。

“搓灰”

2004年3月9日上午11点,身着警服的王汉臣,刚从高作镇小学校长法制课的讲坛上走下来,即被县纪委的两名工作人员拦住,令其上车,直拉到县城郊区的清源宾馆内一个像派出所里的留置室的房子里,房子的内间有六平方大小,没有窗户。内外间两道铁门。房顶也是用铁皮包起来的。他被勒令抽掉皮带、脱掉鞋子,站在墙角,考虑自己的违法犯罪问题。

沙海峰、袁邦庆他们怎么就敢诬告王汉臣受贿、贪污几十万并逼其交待犯罪事实呢?在他们眼里,一个派出所所长,干了五、六年,受贿十万、二十万是正常的事。用他们的话说,“谁身上能没有灰?”“双规就是给你搓灰,刘刚书记(县纪委书记)说谁身上有灰就有,没有灰也得把你身上的皮搓一层下来,不是灰也是灰。”

王汉臣被“双规”后,曾要求与袁帮庆面谈,袁帮庆通过别人传话:“现在想到袁常委了?早干什么去了?”王汉臣这之前有什么对不住袁常委的地方呢?原来有一次,他来王林吃野味,王汉臣作陪,拿饭店里最好的浏阳河酒招待他,他嫌酒品位低,王汉臣遂派人开车到二十多里外的县城买酒。但这就得罪了他,因为他以为,王汉臣根本就不该把浏阳河酒拿出来让他喝!当然最重要的还是王汉臣惹了他的把兄弟沙海峰。

“手术室”

县纪委组织了三十余人的“3•9”案件(以王汉臣3月9日开始被“双规”而命名)专案组,第一个夜晚就有十二名办案人员分成四组,每班三小时,对王汉臣进行轮番审讯。
对王汉臣的第一轮审查连续七天七夜不准睡觉,稍微打盹就被打耳光、泼茶叶水。三月十七日夜晚又开始第二轮审查,将他转到一个被称作“手术室”的屋子里。在他脖子上挂四十斤重的沙袋,连续五天五夜,其间王汉臣多次撞墙自杀,被戴上摩托头盔,他打碎茶杯,用碎玻璃片割腕,被按在地上,强行包扎止血。恶狠狠地训斥:“想死没那么容易,现在就让你求生不得,求死不能!”

王汉臣被折磨得奄奄一息,胃部大出血,经当地村医务室的医生紧急挂水治疗才保住性命。两位看守人员劝王汉臣:“你上有老下有小,自杀只能坑你家人,再说你死了以后他们定你个畏罪自杀,你就永远说不清了。”好像就是他们的劝告使王汉臣坚定了活下去的思想。

一位科长在看过王汉臣的简历后说道:“仕途满顺嘛!一共花了多少钱?”王汉臣说:“我担任派出所所长是县局推荐,组织部门考核,常委会研究的,没有花钱。”科长又强迫他承认嫖娼、包养情妇、在娱乐场所入干股分红等问题,都被否认。他们把在王林派出所当驾驶员被王汉臣辞退的王敦刚找到办案点,希望他能检举王汉臣的问题,对其刑讯逼供,这位驾驶员被折磨急了,在院子里高喊:“你们就是打死我,我也得说王汉臣是个好所长。”此后,他们又把王升章、王岩龙、王庆一、刘荣华等人弄进办案点,强迫他们交代承认向王汉臣行贿,稍有不从,就进行殴打。

他们硬是把一个正直廉洁的好民警办成“二00四年睢宁县反腐第一案”。

“双规”是把双刃剑?

王汉臣被“双规”,也许一些办案人员知道他是冤枉的,对他说:“双规”是把双刃剑,在刺向腐败分子的同时,有时也会伤害到无辜的同志……

啊!一把“双刃”的剑是两面都可伤人而且差不多是一样的效果!所谓“双规”,是根据某个工作条例“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就调查涉及的事项作出说明”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调查方式。本来是比刑事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性程度要低的调查措施,设定这样一个措施显然是为了防止错误的拘留和逮捕的,如果这样一个措施也成了“双刃”剑,那么拘留、逮捕,以至整个司法程序,岂不都成了“双刃”剑了吗?如果一国的法律制度经常性的难以保证它的公民免受自身错误的伤害,那么它的存在根据就很值得怀疑。我们怎么能坐视这样的“双刃”剑的存在而视为正常呢?一些腐败分子手握“双规”的刀子,营私舞弊,贪赃枉法,公报私仇,随心所欲。想拿谁开刀就拿谁开刀!廉洁奉公的好干部一个个被“双规”这把刀子刺伤甚至刺死!悲也!

“双规”的依据是党的一个工作条例,是在特殊历史时期内被临时启用的一种特殊手段。本来,“双规”作为一种强制措施缺乏其所必须的强制手段——纪检部门的工作人员无权使用戒具也无权实施抓捕,更不能通过其他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来控制人身自由。甚至有人根据“双规”的性质分析,一旦碰到拒不配合的对象(如不按纪委通知到达指定地点的人员或到达指定地点强行出走的人员),办案人员就只能“望人兴叹”!然而睢县的纪检委和检察院联合办案,就完全解决了“双规”的此项不足,使得“双规”成了比刑事拘留和逮捕更加残酷的强制手段!

王汉臣被双规后不久,检察院就介入侦查,与纪委“联合办案”,实际上就是纪委指挥检察院办案。侦查人员讯问时,纪委的办案人员在隔壁房间等候,只要王汉臣不按照“双规”时的交待供述,侦查人员就主动退出,由纪委的人进来打耳光、挂沙袋。
在中国的“旧社会”,刑讯是合法的刑事程序。“屈打成招”是古装戏剧中常见的情节。我们在一些红色小说、电影里常常见到反动派对共产党员或革命志士进行残酷的刑讯逼供。虽然这一传统被继承下来,而且相当普遍,连国家主席刘少奇都不能幸免。但是政策和法律从来没有给刑讯逼供以合法的地位。虽然暴露出来的冤假错案几乎没有不是刑讯逼供的结果,但是没有一家公安承认刑讯逼供,从没有看到过正面表现***对反动派刑讯逼供的文艺作品。刑讯逼供是反动腐朽的统治者对付人民的罪恶手段。

然而在中国,涉嫌刑讯逼供的主体是多种多样的。首先当然是公安,其次是检察院(从瞧宁县的情况看,可能检察院在刑讯逼供方面不比公安逊色!)甚至包括法院。现在,最严重的主体可能不是这三家,而是后起之秀的纪检。因为上述三家有法律管着,而纪检是法律以外的团体——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纪检可以剥夺人的自由,但是它事实上可以“自愿”地剥夺人的自由,而且可以“车轮大战”,这是典型的酷刑。

党员干部,首先也是一位公民,受党章的约束,同时也受法律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王汉臣是于2004年4月22日被刑事拘留,而自三月九日至四月二十日一直被关在清源宾馆,连一个传唤证也没有。《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这里被掌握特权的人打得粉碎!

ZG组织的强大,就是这样显示的吗?

王汉臣被“双规”期间,市纪委一个姓陈的喝令王汉臣蹲下,问道:“认识吴国平吗?”王汉臣回答:“认识,原来是市局副局长。”姓陈的说:“他的职务比你高、资历比你深,见到我都得下跪,你算什么X养东西,竟敢告纪委,要知道,你面对的是一个强大的组织!”姓陈的这番话就是代表组织对王汉臣的训诫?!

中国共产党确实是个强大的组织。然而,如果离开了组成这个强大组织的一个个普通的党员,它还强大吗?它的强大就表现在它的党员要给代表它的某个人下跪吗?

姓陈的这番话让王汉臣感到奇怪,他是被突然袭击的“双规”了,事先没有一点预兆,他怎么会告纪委呢?后来得知,就在他被“双规”以后,县公安局“十干警”向市纪委和县委写信,请领导提醒办案人员要慎重,要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不要让一个好同志蒙冤受屈。姓陈的由此认定是王汉臣告的。

为什么硬要做无米之炊?

检察人员在双规点就对王汉臣进行了刑拘后的第一次讯问,但材料上讯问地点却标明是“铁路看守所”,因为他们知道那时还没有讯问王汉臣的法律依据。四月二十九日,批捕科到铁路看守所提审王汉臣时,王汉臣推翻了此前的有罪供述,可是公诉机关并没有将这份笔录附卷,庭审中由于辩护律师的强烈要求,公诉人才将材料拿出来交给律师宣读,随后就被隐匿。法纪科的张某听说王汉臣翻供,又专门跑到铁路看守所,以送回去“双规”相威胁,通过软硬兼施,使王汉臣再次作出有罪供述。

“证人”王升章离开双规点后分别在律师处、法院、法纪科三次证明没有向王汉臣行贿。其中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下午二时,在县法院的刑庭,书记员作了笔录。可是刚作完笔录,王升章就被检察院强行带走,关进法纪科办公室。强迫其将在法院所作的证言改过来。结果合议庭以这份伪证作为定罪依据,而其他三份真实证言材料被藏匿,县法院开庭审理王汉臣的前一天,证人周保民接到县检察院起诉科郭某某(沙海峰的另一把兄弟)的电话,威胁他不准出庭为王汉臣作证,然而周保民没有被这位检察官吓倒,不顾自己身有残疾,于第二天准时赶到法庭,当众推翻了自己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下在检察机关所作的虚假证言。

尽管法庭调查证明,检察机关的指控不成立。睢宁县人民法院(2004)睢刑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书,仍以被告人王汉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徇私枉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在公、检、法三家的分工中,有一种通俗的比喻说是公安局是做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而在检察机关自侦的职务犯罪案件中,检察院就担任了做饭的和送饭的两个角色。可悲的是,由于多种原因,睢宁县检察院硬是要做无米之炊!什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因为缺乏了充实的内核,成了一个空壳而已。睢宁县检察院硬是在没有事实的情况下,将王汉臣受贿案的饭做成。因为中国的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所以这个做饭的兼送饭的还要监督着法院把这个饭吃下去!在许多案件中,法院都是这样的有苦难言,硬着脖子把不是饭的“饭”吃下去!

臭虫堆里找出几根面条!?
美国法律中有一条著名的证据规则格言:“面条里只能有一只臭虫。”控方的证据中只要有一条是非法取得的,所有证据都不再被采信。著名的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被宣告无罪就是根据这条原则。在中国,面条里有一只臭虫,是舍不得倒掉的。但也不至于要从臭虫堆里拣几根面条呀?

本案在纪委“双规”阶段,王汉臣被列为受贿几十万的腐败大案。那几个人使尽浑身招数,无法成就此案。县检察院批捕科研究时,大家认为不能批捕,因为这个案子是市检察院参与的,所以就想给他们汇报一下就放人了,可是到了市里以后,市纪委已经给市检察院打过招呼了,所以分管的副检察长就说:王汉臣的案子不要再来汇报了,你们就按纪委的意见办!

检察机关最初的讯问笔录中反映王汉臣共受贿十一笔,计一万七千五百元。经过公诉部门的审查,发现两笔根本不存在,起诉书指控九笔一万五千元。此后在法庭审理期间查明,又有四笔也不存在,判决时认定一万一千元。而这样的认定又能否经得起时间的检验呢?

本案认定王汉臣受贿的证据都是非法取得的,全部是一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本案唯一出庭作证的“行贿人”周保民当庭指出公诉人出示的证词是假的,声明并没有向王汉臣行贿。其他没有到庭接受质证的证人,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无论如何,法官还是要认定几条证据。这不是硬要从臭虫堆里拣几根面条吗?

该案应该称为“泥案”

王汉臣受贿的“铁案”是怎样铸成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怎样产生的,二是怎么能够成为“铁案”。

所以把我认为是冤案的王汉臣受贿一案称为“铁案”,是因为:一、这个案件是ZG江苏省睢宁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联合办的,即使错了,比检察机关单独办的贪污受贿案件更难以纠正;二、此案已经过两次一审,两次二审,申诉到了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驳回,申诉到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王汉臣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审查后又驳回了。连王汉臣本人也觉得自己的冤枉确实难伸了!我所以把铁案二字加上引号,我以为这个案件不但不是铁案,连纸案也不是,是个“泥案”!是权势者把法律当作泥一样任意揉捏成的一个案件。只要这个世界上,还有正义可言,还有公正可言,该案就一定应该得到纠正!

(北京大六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刘治成整理。

2007118首发凯迪律师之窗等网站 2010年3月13日修改于北京)

本文作者:刘治成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链接地址:http://liuzhicheng.blogchina.com/9059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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