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状
2019-02-18 09: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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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申诉状

申诉人曾容香,女,1952年4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352623195204082629,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陈东乡古龙村三组。

申诉人苏敬生,男,1981年12月8日生,身份证号码350822198112082775.住址同上,二申诉人系母子关系。

申诉人不服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13)永刑初字第273号刑事判决书,多次申诉,先后被永定县人民检察院、永定县人民法院、龙岩市人民检察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驳回,今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人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的情形。

该判决称,“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就被害人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且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实际上是二被告人分别被关押了半年和四个多月之后,被告苏敬生妻子因为临产,急于丈夫的照顾,违心的部分接受了对方提出的赔偿意见(对方提出20万元的赔偿要求),二被告人根本不知情。判决所称“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就被害人的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并按协议履行了赔偿义务”是不真实的,实际是被告人的某一位家属在亲人冤狱的压力下违心接受调解。

判决称,“上述事实,被告人曾容香、苏敬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卢园招的陈述,证人苏群佑、罗兆琴、苏步连、苏群忠、苏祥铭、卢双玉、苏建 安、苏德忠、卢启振、苏福生的证言,永定县公安局及福建闽西司法鉴定书、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这是假的。开庭审理时二被告人都不知道已赔偿一事,二被告人均提出被害人脱落的四颗牙齿是假牙,根本构不成轻伤。并当庭要求法庭出示打掉牙齿的物证。判决书所列十名证人,全是法官乱写上的。连被告人曾容香的丈夫和被告人苏敬生的父亲苏群佑也被列为证人,而他不可能证明判决所认定的事实。证人苏建安2013年12月5日出具证言,证明陈东派出所未向本人作笔录调查,他不是本案证人 ;2013年6月5日苏祥铭出具证言称:现场是乱打一场,后果苏祥铭看不清楚“,法庭上没有出具一个人的证言。

司法鉴定书称被害人卢园招牙齿脱落4,但没有牙齿物证,二被告人当庭要求出示牙齿物证。而法庭没有出示。如果出示了被害人自己拔掉的假牙,自然就证明司法鉴定和判决的错误。如果真的被害人卢园招四颗牙齿被打掉,双唇不可能完好无损。而本案被害人双唇无伤,证明其被打掉四颗牙齿的事实是伪造的。

被告人苏敬生根本没有在现场,他就像呼格吉勒图一样是个报案人,就被判了刑。

申诉人向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申诉,他们对原判决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情形根本不作调查,皆以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驳回申诉。本案接收申诉的法院和检察院,均是对审判监督职责的失职,希望最高 人民检察院切实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责,监督法院重新审判,改判申诉人无罪。

此致

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曾容香、苏敬生

2019年2月17日

北京法律学者刘治成代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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