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吴英判处的罪名与起诉的不一致说明了什么? 2007年2月10日,吴英因涉嫌非法集资被东阳警方刑拘。2007年3月16日,吴英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逮捕。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也是以非法集资罪对吴英提起公诉。 2009年12月18日,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以 集资诈骗罪 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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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不构成集资诈骗罪 浙江省高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张思之先生在就吴英案 致最高法院的函中指出,吴英未使用诈骗的方法。 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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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应该限制政府权力 在我近二十年从事法律服务的经历中,这是首次代理官事案件(民事案件是平等主体间的诉讼,行政案件是民告官的诉讼,官告民的案件,没听说过怎么归类,我暂称其为官事案件)盘锦市大洼三角洲开发区管委会(下称三角洲管委会)诉程占堂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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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大副主任是拆迁和诉讼的总导演 李桂芬拆迁补偿纠纷案之四 2006年11月楼盘竣工后,被告未通知原告去验收回迁的房屋,当原告找到被告要求按协议回迁时,被告让原告去找县人大副主任蔺文,说什么房屋是蔺文开发的。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祖艳萍说:你去告吧,你赢了的话,别说公家的了,我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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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滥用发回重审程序 李桂芬拆迁补偿纠纷案之三 李桂芬等诉乾安县残联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三原告与县残联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告按约履行了协议义务,被告残联却拒绝按约定给三原告回迁房屋,引起诉讼。这是一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简单的案件,任何不懂法的智力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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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岂能这样随意? 李桂芬拆迁补偿纠纷案之二 二00七年十一月七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民三终字第149号民事裁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松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发回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松民二重初字第1号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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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岂能支持混水摸鱼? 李桂芬拆迁补偿纠纷案之一 李桂芬等三原告2006年6月1 日与拆迁人乾安县残疾人联合会签订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被拆迁人(三原告)同意将自有的五间房交给拆迁人拆除。拆迁人于2006年12月30日前回迁给被拆迁人东西不少于13米,南北不少于18米的底层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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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战而胜的代理词 注:本案开庭时,因被告认为本案涉嫌犯罪,中途退庭。该代理词未在法庭上宣读(交给审判长)。近日付瑞琴告诉本代理人,法庭未对此案判决,她也没有归还原告一分钱,被告将所扣押她的所有证件全部退给她,并且向法院撤诉,法院裁定准许。因此称本代理词为不战而胜。 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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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复工协议〉能审多少次? 2012-01-06 濮阳市防腐绝热工程公司诉清丰县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曹淑坤合同纠纷一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03)华法民初字第876号民事判决书称,经审理查明,2002年2月20日,原、被告三方又订立施工合同一份,协议约定清丰公司将原告原拨50000元中拨款30000元给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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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福清纪委爆炸案写的几篇短评 (一)《宪法 》是保障人权的根本大法 2001年6月24日(星期日)上午,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领导传呼后到机关去,行至纪委信访室门口,被炸身亡。 案发后,福清市公安局抽调50余名精兵强将组成专案组,进驻福清宾馆,在全市展开一场拉网式的大摸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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