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2年成都市魏嗣沛故意伤害致死案,1983年最高法院院长批示“撤销判决无罪释放”,但至今此案仍未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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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恩赐论”,就是要政府做人民的儿子,只有这样人民才能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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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解释为1994年12月31日以前国家对公民的侵权行为不予赔偿,是违背正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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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只要1995年1月1日以后实施赔偿的,都适用《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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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前包拯幕内唱至今未出场 1982年成都市的魏嗣沛八五故意伤害致死案,是一个彻头彻尾的假案。其妻宁素芬进京上访七十次,至今未平反。 成都市东城区人民法院(82)刑字第118号刑事判决书称,被告魏嗣沛与院邻钟华山(男,六十六岁)两家因生活琐事素有积怨,一九八二年八月五日晚十一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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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熙亮无罪坐牢十二年, 至死也未获得国家赔偿 赔偿请求人: 戴熙亮,男,70岁,住江西省永修县 滩溪镇三房村。 赔偿义务机关:永修县人民法院 请求事项:请求赔偿义务机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申请人予以赔偿。按照 第二十六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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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时效已过为由 驳回原告赔偿请求是违背正义的 《大河报》2004年7月10日A02版:据新华社东京7月9日电 日本广岛高等法院9日否决了广岛地方法院作出的驳回5名中国劳工及死亡劳工家属赔偿请求的一审判决,判处西松建设公司向每一名原告支付550万日元(1美元约合108日元)的赔偿,总金额达2750万日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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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要写明知无望的刑事赔偿申请书? 为了证明申请人不是奴才或者不愿意当奴才! 因为,胡适说: 争取你自己的权利, 就是争取国家的权利。 争取你自己的自由, 就是争取国家的自由。 一个自由民主的国家, 从来不是一帮奴才建成的。 刑事赔偿申请书 申请人刘治成,男,1940年10月14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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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的发回重审制度应予废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所谓事实不清楚 就是证据不足。 证据确实、充分,就一定事实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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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为何掩耳盗铃? 江苏省泗阳县蓝祺服装公司诉张桂香工伤保险赔偿纠纷一案,2007年3月14日,江苏省泗阳县张桂香的两个女儿在下班路上因交通事故致死。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张桂香与肇事车主和肇事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桂香获得赔偿543568元。其中: 死亡赔偿金464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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